丁凱亮,患病棄嬰,被福利院收養之後,手治好了他先天的部畸形,在他7歲那年被領養,8歲,他又跑回福利院。
他被收養的第一個月,還是備寵的小王子,然而第二個月,那對12年沒能懷孕的夫妻居然懷上了自己的孩子。
養母孕期脾氣暴躁,又趕上養父生意失敗,夫妻倆把火氣怨氣全都撒在了丁凱亮上。
據丁凱亮說,是養父用煙頭多次燙傷了他。
可是福利院找到養父母,夫妻倆都說是丁凱亮自殘。
福利院并沒有跟那對兒夫妻糾纏太久待孩子的事兒,因為就在丁凱亮回到福利院,他們雙方解除領養協議辦好了全部手續後的半個月,人流產了。
諷刺的是,人又哭著回到福利院,說想要把丁凱亮帶回去,因為醫生說了,人這輩子再懷孕,除非是奇跡發生。
福利院當然拒絕。
一直到丁凱亮18歲人,他離開了福利院。
那之後的兩年,與丁凱亮最親的副院長收到了兩次丁凱亮寄給的禮,分別是一條金項鏈和一件皮大。再往後便再也沒有了丁凱亮的消息。
值得一提的是,金項鏈和皮大都沒有標簽,其中式皮大還有明顯穿過的痕跡。
副院長當時便約猜到,這兩個價值不菲的禮可能是來的。畢竟丁凱亮在福利院的時候就有小小行為,學習不好,也沒有什麼特長,不可能找到這麼賺錢的工作。
但沒有報警,只是想要尋找丁凱亮,勸他自首。
憾的是,據發件地址找過去,發現地址是假的。
唐局拍板,全國懸賞通緝丁凱亮和祁助康。
***
正午,烈日當空。
客廳里,男人仰面倒地,躺在地上,仍不敢置信地著前著的那把水果刀。
水果刀刺得很深,全部刀刃都刺進,只剩刀柄在外。
男人的雙眼瞪大,不敢置信,那是心臟的位置啊!對方竟然對他下了死手!
男人努力去看正對面的人和年,他們倆步步後退,也被眼前的場景嚇傻了,不知道如何應對。
男人的視線越加模糊,僅存一點點聽力。
“死了?不會吧?”人驚恐地反問。
“豬狗不如的東西,死了才好。”年笑嘻嘻。
……
“小博,你先走,我留下來收拾一下。”
年吊兒郎當地壞笑。
“聽話,快!”
“急什麼,我找找有沒有好東西。”
……
“不行,都干凈也沒用,有監控!”
“哼,那又怎樣?”
“小博,你快走,回家去,跑回去。我會去自首,要是警察問你,你就說人是我殺的,記住了嗎?”
年發出詭異邪惡的怪笑,幽幽地吐出一句:“哼,人本來就是你殺的。”
……
他們又說了什麼,男人已經聽不到,他最後一意識猶如飄散的煙霧,徹底消失。
***
人雙手染,運外套雖然是藏青,但是仔細看也能看得出,沾染了跡。面蒼白卻表堅定,仿佛懷揣著某種堅定的信念,快步走在人行道上。
路過的行人全都被的樣子嚇得退避三舍,沒人敢靠近,只是隔著一定距離包圍住。
有人已經掏出手機撥打110,有人提議干脆去拐角的派出所民警過來。
“我要去自首,我去自首!”人的一張一合,機械地重復著,“我殺了人!”
有個五大三的男人膽子最大,靠人最近,聽清了人的話,趕忙轉述給其他路人。
人見有人報警,干脆跑起來,的目的地明確,就是街角的派出所。
“我殺人啦!”人不管不顧地沖進派出所,沖著民警大,“我來自首!”
民警被人的架勢嚇了一跳,但還是很快把人包圍起來,先是確認上沒有兇,沒有威脅,才把帶去問詢室仔細盤問。
“你什麼名字?”
“葉清流。”人突然想到什麼,去自己服的口袋,“我帶了……”
民警等著人出示份證。
人的手從口袋里拿出來,卻沒有份證,“我忘記帶了。”
民警登記了人的份證號碼,輸系統查詢,的確就是葉清流。
葉清流,32歲,松江本地人,戶口本上有的父母和兒子。未婚,沒有配偶,卻有一個14歲的兒子。
“你說你殺了人,殺了誰?”
“強我的混蛋!”
“你被強了?”民警一驚,這麼說來有正當防衛的可能啊,得趕快固定證據。
民警先是下了葉清流上染的運服,小心裝進證袋,又打電話上報。
很快,分局派來了法醫李雨桐。
李雨桐帶葉清流進一個閉的房間,聲細語地安并請配合提取生樣本。
葉清流恍恍惚惚,李雨桐說的話好像都沒聽,但還是乖乖照做。
直到躺下,李雨桐請子的時候,才震驚地抓住自己的腰。
“葉士,強罪定罪是需要證據支持的。”李雨桐又要重復剛剛說的話。
“不,不是的!”葉清流干脆坐起來,誓死捍衛自己的腰似的。
“你不是被強了嗎?必須要取證。”
“是,但是,我說的是——15年前。”
李雨桐無語,一時間不知道如何應對,“你殺了15年前強你的男人?”
葉清流點頭。
李雨桐無奈地坐下,15年了,上哪取證去?
“我有證據,我有的!”葉清流見李雨桐這副表,趕忙表態。
失的李雨桐又重新燃起希,“什麼證據?”
想問什麼證據能保存15年。
“我兒子,我兒子就是證據!”
李雨桐有個很不好的猜想,不想說出來。
葉清流直接坐實了李雨桐的猜想,進一步解釋:“我當時懷孕了,我把孩子生了下來,我和他的孩子。你們不是能做親子鑒定嗎?緣關系就是證據!”
李雨桐不敢置信地看著面前的葉清流,不知道這人是故意裝傻還是真傻。
“那只能證明當年你們發生了關系,但不能證明你是否出于自愿。”
後半句李雨桐想了想還是沒說:你當年沒有報警,懷孕後沒有打掉孩子而是生下來,更符合自愿發生關系的常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