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最后的博弈。
法庭一片安靜,所有人都不眨眼地看著辨控雙方,被張的氣氛染,大氣都不敢。
公訴人神肅穆,肅然道:“審判長、陪審員: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153條、160條、169條之規定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》的有關規定,S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,我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,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,現就被告人邱承故意殺人一案的證據和案件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——”
“一、據S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調查舉證,以及剛才的法庭所做調查,本院認為被告人邱承因外出玩樂向其祖母索要錢財,被拒絕后殘忍將其殺死,被告人對其殺人事實供認不諱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。”
“二、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持刀砍人會導致人死亡的況下,客觀上以作為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其違法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額的直接因果關系,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232條的規定,構故意殺人罪。”
說到這里,公訴人頓了頓,這才繼續說下去:“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,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17條規定,可以從輕罰。但被告人在案發時僅有半小時就年,在案發后,盜被害人的錢財,若無其事外出玩樂,手
段極其殘忍、節極其惡劣,且無悔罪之心,給社會造極大的負面影響——希合議庭能充分考慮到這幾點,依法判決!”
公訴人目堅定看向審判席,結束意見發表。
邱承有法定從輕罰的節,不論是檢察院還是法院都不能破壞法律秩序,但公訴人不想就此放過邱承,從輕判也是有范圍的,范圍有最低刑罰和最高刑罰。
秦聿聽明白了公訴人的意思,抬眸看了看對方,雙方的目再一次在半空中接,對方眸中閃現刀。
審判長道:“請辯護人進行辯護。”
秦聿收回目,向審判席看了一眼,開始發表辯護詞:“審判長、陪審員:大安律師事務所接被告人邱承的委托,委派我擔任被告人邱承的辯護律師,今天依法出庭為其辯護。開庭前我查閱了有關資料,會見被告人、走訪有關群眾,剛才有聽取了法庭對本案的調查,被告人邱承有罪,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——”
“一、被告人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,認罪態度良好,在此之前無犯罪前科,不備社會危害。”
“二、就公訴人所強調的僅有半小時年,這的確是事實,但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也屬事實。據《刑法》規定,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罰。”
“三、在被害人遇害前,被害人曾經與被告人發生矛盾,辱罵被告
人及其朋友,導致被告人緒激,被告人是在激的緒下將被害人殺害,應當屬于激殺人。”
“綜上所訴,被告人邱承為激殺人,不備社會危害,請合議庭仔細審議上述觀點并采納,依法對被告人邱承從輕或減輕罰。”
比起公訴人的公訴意見,秦聿的辯護意見簡單到沒有修飾,沒有為了爭取從輕罰過多飾,但每一點都總結準。
該承認的承認,能爭取的爭取,別的不多說。
審判長聽完辯護意見又看了看他,隨后詢問公訴人:“公訴人對辯護人的意見有無異議?”
公訴人看著對面:“關于被告人還差半小時滿十八周歲這一點,我方不予以否定,未滿十八周歲確為法庭從輕罰的節,但是希合議庭能注意:被告人殺人時還差半小時年,但是他離開案發現場是在年后半小時,這前后半小時并不會讓他的心理有質的變化!他之所以符合輕判節,是因為法律規定了十八歲為年人!規定了十八歲為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!是因為我們檢方、院方、甚至辯方都遵守法律秩序!不是因為他犯下的罪行值得被從輕罰!相反,被告人的罪行不論是法律還是道德上,都應當被嚴厲罰!”
秦聿覺得這個公訴人說得沒錯,十八歲前后半小時,邱承不會有質的改變,仍然是那個冷自私的弒親之徒。
但他是
辯方律師,他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場上說話:“法律規定十八周歲為年,因為這個階段人的一切機能開始走向。但是據權威研究,負責自控和決策功能的前額葉皮質,要到25歲左右才會完全發育好,青年在被激怒的況下,對強烈緒的調解能力相對較弱,這也是為什麼青年激犯罪頻發的原因之一。十八歲前后半小時的確不會讓被告人有質的改變,因為他跟半小時后前的自己沒有改變,唯一改變的是他在法律上變了一個年人。從法律上說,法律規定了十八周歲年,那麼十八周歲前一天、前一個小時、前一分鐘就都還不是年,任何人——在這個法庭上的任何一方,都應當遵守這一規則。”
“所以半小時沒有區別。”公訴人重復。
“因為個差異,有些人十五六歲已經比很多年人要心智,有些人二十五六歲卻仍然心智不,不能以個來論十七歲最后半小時和十八歲第一秒有什麼區別,所以法律規定了十八歲年,就半個小時都不能。”
秦聿聲音冷靜,“這是法律。”
雙方看著彼此,鋒芒畢,互不退讓。
整個法庭也一片安靜。
直到審判長打破雙方的僵持,“公訴人是否還有新的意見?”
公訴人收回目,平靜道:“沒有了。”
“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?”
秦聿也收回目,轉
向審判長:“沒有了。”
上一章要做點修改,涉及未年犯罪,不公開審理,本章變二次開庭,大致節不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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